記者林昱萱/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曾因酒駕而被3度判刑,怎料他竟又在2019年的6月到7月間,於短短13天內又3度酒駕,行徑相當誇張。對此,法官認為,張男欠缺法治觀念、亦對公眾造成潛在危害,因此依法判他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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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張男先前就有3次酒駕被判刑的紀錄,第一次是在2008年,當時被台北地院判拘役50日;第二次是在2016年,當時被基隆地院判處4月徒刑;第三次酒駕則是被士林地院判5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怎料,各經執行完畢之後,張男仍然不知警惕,依舊無視於社會大眾的安危,再度於2019年6、7月間犯下3度酒駕。
張男短短13天內,又再度犯下3起酒駕案件,第一次是在6月22日於親戚家喝酒之後開車上路,而當時酒測值達0.31毫克;第二次則是在7月1日下午,張男在家中喝下2杯私釀米酒後,又再度駕車出門,其酒測值更是高達1.04毫克;第三次則是於7月5日中午,在家中喝了一罐啤酒之後,又再度開車上路,而此次酒測值達0.49毫克。
對此,台北地院認為,張男先前就有3次酒後駕車之犯罪科刑紀錄,欠缺法治觀念,亦對公眾造成潛在危害,所幸沒有均未因而肇事,且審酌他飯後坦承犯行,因此依法判他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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