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高等法院21日更一審宣判,遭行政院長蘇貞昌點名「天地不容、死刑定讞該執行」,持剁骨刀狠心殺害小燈泡的兇手王景玉,高院仍認定他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但維持一二審的見解,還是認定王男只要定時服藥就能控制病情,有教化可能,所以不處死刑,仍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高院稍晚將公布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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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7歲王男,先到大賣場買了做案的剁骨刀,而後騎機車在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小燈泡騎著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近民眾制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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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均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審期間,王男似乎精神疾病再發作,除了當庭承認自己有精神疾病、要求減刑外,還說:「我是溥儀,籍貫浙江,小女孩是閻羅王,因為閻羅王要投胎我才下手殺她。」律師因此要求重做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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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剛當選不分區立委的小燈泡母親王婉諭,更一審言詞辯論時也出庭陳述意見。她請求法院將兇手王景玉判處極刑(死刑),因為國家對精神病照顧並不完善,王男有高度再犯可能,所以希望能將他判死,不要再有類似小燈泡的案件發生。但高院仍認定王男受精神病影響,才會犯案,不判處死刑,僅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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