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協會爆不當繁殖…挨罰不服提訴訟!法官:牠是「寵物」非「經濟動物」

▲限制導盲犬走動公共場域恐觸法。(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灣導盲犬協會遭檢舉不當繁殖犬隻被開罰3萬元。(圖/示意圖,和本新聞無關/《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日前遭民眾檢舉不當繁殖犬隻,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3萬元,協會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庭上指出導盲犬為「經濟動物」而非「寵物」。法官審理時認為,導盲犬同時符合兩種性質,同理當然也適用於寵物規範,判協會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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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接獲民眾檢舉稱,台灣導盲犬協會對他們所管理的部分犬隻,未給予適當醫療照顧,且有不當繁殖利用、未依法申報特定寵物繁殖的事情。動保處為此多次發函派員前往現場稽查,經確認,發現協會實際管領犬隻有146隻,但僅提供68隻犬隻資料,也未提交繁殖申報及管理說明,對此認定協會在規避稽查,開罰3萬元。

導盲犬協會不服遭罰,2016年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當時認為動保處未先勸導就開罰,不符合程序原則,判協會勝訴免罰,動保處不服,再提上訴。

法庭上導盲犬協會主張,根據動保法,寵物是指「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但經濟動物是指「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認為導盲犬具備引導服務的健全輔助功能,免費提供特定殘疾人士使用,絕非寵物用途,對此認定導盲犬應算是「經濟動物」。協會再稱,當初動保員稽查時未先開書面勸導單,僅以口頭宣達相關法令,之後就直接裁罰,質疑動保處程序不合法。

動保處回辯,根據學者台大教授林明鏘的著作,認為導盲犬兼有「經濟動物」及「寵物」的雙重性質,應受保護程度較高的「寵物」規範較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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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導盲犬伴隨視障者日常生活,應適用於「寵物規範」,因此若要繁殖、買賣、寄養皆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並且持有執照才能進行,另有關動保處未勸導就開單一事,因動保法未規定勸導一定要開單,口頭宣達也可以,故認定動保處開罰程序沒有問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月31日更一審廢棄原判決,判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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