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唐姓男子受僱於一電子大廠擔任總經理特助,每月薪水各項加總合計10萬餘元,但2017年他卻突然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他不服向公司提告要求復職。一審橋頭地院判公司違反勞基法,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唐男可復職並領取相同月薪;二審高院維持原判,不過唐男復職後,公司先前支付的44萬餘元資遣費可抵消唐男月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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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姓男子2008年9月起受僱於一電子大廠擔任七職等總經理特助,每月本薪7萬8200元,再外加伙食津貼2400元及季KPI獎金2萬元,總計每月可領10萬600元,怎料2017年6月2日他卻突然被人事通知資遣,而事隔4日在與人事經理及資深副總談完後,唐男就被公司以勞基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並強令他交出識別證、門禁卡、停車證等證件。唐男不服公司決議,怒提告。
法庭上公司辯稱,雙方日前在商討部門組織調整時,有事先告知唐男未來公司將會減少勞工,隨後才向他表示因實在沒有辦法安排適當工作給他,故只好資遣。當時唐男聽完,就開始收拾個人物品,並繳回員工識別證,還向公司要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領了資遣費,由此可見雙方是合議資遣。同時公司也再提出其他證據指出,唐男多次在上班時間處理其他公司的會計帳務,認為他已明顯違反工作規則、損害公司利益。
唐男則回應,自己不曾接獲公司通知部門將會有業務性質上的變更,而過去公司也沒有徵詢過他意見,怎能主觀認定他在公司沒有合適職位。對此,他覺得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故從他被資遣至復職中間的薪水,公司仍須按月支付給他。
橋頭地院一審時認為,因唐男尚未於協議書上簽名,勞資雙方尚未達成共識,資遣費金額應仍存在爭議,另有關職務安排的部分,法官覺得電子大廠明明還有其他廠區,公司本應盡力安插轉職,怎能直接資遣,審結維持一審原判,認定雙方雇傭關係仍存在,故唐男2017年7月6日起到復職日同年12月6日中間5個月的薪水,公司須按月支付10萬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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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再提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但因雙方爭議期間沒有終止勞動契約,故公司需給付唐男5個月薪水的部分(經計算總計44萬2640元)可從資遣費抵消,公司僅需再付唐男4萬6938元即可,而2017年12月6日起復職開始薪水則按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