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沸沸揚揚,從一位武漢台商返台後在高雄金芭黎舞廳溜搭,到政府派機接回部分滯留在武漢的台灣人民,大家最關注的就是這些人回台後的行蹤了,擔心其恐有染病風險,因此必須要按照政府的規定,配合自主管理或是隔離,如果沒有配合的話,是會被處罰的。
趴趴走有刑事責任?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1.入境要確實填寫「健康聲明書」,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最高開罰15萬元罰鍰。
2.從中港澳非疫區回台14天內自主管理,出門要配戴口罩、出現症狀要通報;從中港澳的疫區回來,要配合居家檢疫,不能外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69條,最高開罰15萬元罰鍰。
3.如果有確診病例,身旁的接觸者要接受隔離,禁止外出,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67條,最高開罰30萬元罰鍰。
如果不配合以上的事情,除了有罰鍰的處罰,甚至還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像上述的金芭黎案中,台商從武漢疫區返台卻沒有按照規定居家檢疫,知道自己從疫區回來還趴趴走,對此法務部在新聞稿內提到,這名台商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規定,需要「明知」自己罹患武漢肺炎,那這名台商去完舞廳之後才確診,算不算明知呢?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在刑法上,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即便是「認為自己可能已經染病,傳染給其他人也沒關係」的間接故意,還是不符合「明知」這個要件。後續新聞也提到,舞廳內的人員初步檢測後並未感染,因此也不符合「導致」傳染給其他人,所以這名台商可能不會成立這項罪名。
不配合檢查有刑責嗎?
新聞提到,台商第一時間並沒有據實告知自己的行蹤,這種不配合檢查的行為,除了《傳染病防治法》設有相關的罰鍰,還會有刑事責任嗎?在刑法第192條有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7年前的SARS期間就有過類似狀況,當時有人在入境台灣時沒有確實填寫自己曾在時間內入境過中國,但聲稱回台後有自己居家隔離。最後,因為隱瞞去過中國的事而被處以罰鍰。同一件事情雖然有也被依照違反刑法第192條起訴,但最後的結果是不起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52號行政判決)。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防疫工作需要人人配合,雖然有罰鍰、刑事責任的把關,但這些事後處罰的效果很有限,如果真的因為少數人的不配合而使疫情擴大,就平白抹煞了第一線防疫人員的辛苦。最後還是提醒大家,勤洗手、注意身體健康,希望大家都能平安的度過這次疫情!(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好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