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23歲的王姓直播主在新店隨機捅死人,落網後坦承自己有「精神障礙」。他的辯護律師也以此據理力爭,主張王男並非故意殺人,只是傷害致人於死,引起警大教授葉毓蘭的不滿。而這兩種狀況有什麼不同?最大的差別在刑期,若真以「傷害他人致死」定罪,最多只能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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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教授葉毓蘭在臉書上發表看法,王男23歲就開名車、娶妻子,可以算人生勝利組,卻因為與妻子爭吵,叼著菸上街砍人,還振振有詞地說出「從國中開始就有解離性人格分裂」,「早就打定主意,準備以精神障礙脫罪,逃避制裁。」
葉毓蘭說,果然不出預料,辯護律師不但以此力爭,「甚至還主張他並非故意殺人,只是傷害致人於死。」她提到,若真的是精神障礙患者,的確有可能逃脫一死,「但是《刑法》第19條明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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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說,從網路上的影片來看,王男行兇時冷靜又冷血,「哪裡像是精神喪失時的無組織與雜亂」,沒想到王男在羈押庭上,竟屢次以精神障礙做為防衛,「這個王姓殺手,正是汙名化精障者的人。」
至於辯護律師說的「傷害致人於死」以及「故意殺人」有何不同?依據我國《刑法》來看,第二十二章第271條明確記載,「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傷害罪則是寫在第二十三章,其中第277條明確寫著,「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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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兩項法條對比,若犯下殺人罪,最重可判處死刑,最輕的主刑也要判刑10年以上,但若以傷害他人致死定罪的話,最重為無期徒刑,最輕主刑為7年以上,差距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