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80多歲的房姓婦人於2013年8月間,到高雄榮總洗腎時,因護理師未注意導管接頭鬆脫,使機器持續回血、引血,導致房婦滲血休克死亡,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當時負責的黃姓護理師6月徒刑;家屬另依房婦使用藥物allopurinol治療痛風,主張房婦因藥物後遺症而死向衛服部求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月20日判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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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認為,房婦於2013年8月間到高雄榮總洗腎,因護理師未注意接頭鬆脫,使機器持續引、回血運作,導致房婦低血容積性休克死亡,其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房婦是因使用痛風藥物,產生皮膚大量壞死脫落、血液大量流失導致休克,無法判定房婦之死與藥物後遺症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符合申請救濟的要件。
另外,房婦早於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間,即知因藥物產生後遺症,家屬卻直到2016年8月才提救濟,已超過《藥物救濟法》中的3年請求時間,家屬的申請也因此無效。
房婦雖於生前2012年11月間,由家屬申請藥害救濟,卻在2度核定不給付後,未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認定請求時效已過,也不影響上述藥物救濟申請超過時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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