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大雨他跑去瑞芳撿蟹籠「路燈漏電」死 國賠判192萬元

▲河邊戲水,夏日戲水,夏天,玩水,溪流,野溪,安全,兒童,小孩,家長(圖/記者季相儒攝)

▲ 半夜大雨去撿拾蟹籠被路燈電死,瑞芳區公所國賠家人192萬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大排水溝旁路燈之責,應安裝於維修孔蓋內之變壓器及斷路器,暴露路燈桿之外端,年久失修喪失功能燈桿漏電,致2015年12月某日凌晨新北市簡姓男子觸電死亡,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國家賠償法判處要賠償簡妻與2名小孩共1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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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姓男子2015年12月某日凌晨2點多,到瑞芳區一處河床要收撿螃蟹誘捕籠,他跨越前述漏電之路燈桿旁之鐵欄杆,時值大雨,跨越欄杆後,靠近有漏電的路燈桿,因需平衡身體,故而因一隻手觸摸漏電路燈桿固定架,另一隻手抓鐵欄杆,不料因而形成電流通路及大雨潮濕,觸電身亡。簡妻及2個小孩認為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維修之責提起國賠訴訟,求償300萬元,

判決指出,大排水溝旁路燈桿之設置管理單位,瑞芳區公所應隨時注意所有路燈桿之各項電力設置是否完好,並定期派員檢驗、保養、更新無熔絲開關及變壓器等電力設置,避免因年久老化而遇雨漏電失能之情形。系爭路燈更因應安裝於維修孔蓋內之變壓器及斷路器暴露於系爭路燈桿外端,年久失修漏電,致簡男被電死。

瑞芳區公所抗辯簡男之死亡,與碰觸觸路燈桿無因果關係,然法官指出,根據解剖報告,簡男心臟恰在電流斑之分布位置路徑連線上等情,研判電流通過其心臟,法醫證明簡男死亡結果為路燈桿漏電,引起心臟休克而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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