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葉姓男子自1992年起,於私立金甌女中任職自然科專任教師,本來教得好好的,學校卻於2018年7月的教師評議委員會中,通知他辦理退休,葉師申訴成功留任,學校又於同年10月資遣他,葉師再度申訴成功,並對學校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求償停職期間的薪水,北院日前判葉師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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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師控訴,學校2018年7月通知他退休,他不服提起申訴,經北市教師評議委員會認定有理,撤銷學校處分,但學校又於同年10月30日召開教評會,以葉師授課未達基本16節數為由,要對他資遣,葉師再度申訴成功後,學校向中央教評會提起再訴也遭駁回;葉師認為,他仍有教學能力,學校卻沒先輔導他遷調就資遣,已經違法。
金甌女中則主張,私立學校教師比照公立學校,每周任課時數應滿16小時,而學校2018學年度自然科總共才34節,由包含葉師的3位專科教師分攤,一定會有人授課時數不夠,且缺少的時數,也沒辦法讓老師去教其他科來補,在學生人數越來越少,又需兼顧教學專業的情況下,才不得已資遣3年來考績分數最低的葉師;另外,學校經正常程序資遣葉師,北市教育局也於2018年12月核准,在葉師提行政訴訟撤銷前,學校也沒辦法回復與他的雇傭關係。
北院審理時,認為學校資遣葉師經教育局核准後,經葉師申訴,北市申評會已於2019年3月認定有理,將資遣處分撤銷,學校申請再訴也被駁回,依教師申評準則,認定學校應撤銷對葉師的資遣處分。
另外,學校雖主張2018學年度減班,導致教師授課時數不足,但私校教師並未強制規定每周授課須達16節,且根據規定,學校應先對有任教意願、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的合格教師進行輔導轉介,但學校僅在資遣葉師前的1年半,發E-mail通知各教師有關第二專長學分班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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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學校在此次資遣葉師前,未對他輔導轉介資遣無效,雙方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判葉師勝訴,學校應給付葉師停職期間,每月6萬5925元薪資,並每月提繳退休基金3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