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求同事當離婚證人「忘了問他」 人夫神反擊復活婚姻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健(化名)去年12月間與琪琪(化名)簽署離婚協議書,後來發現其中一名女證人為「事先簽名」,並未詢問他是否真的想要離婚,因此決定提告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雖然琪琪認為雙方早已離婚,但嘉義地院法官找來證人詢問,陳述內容與阿健的說詞相符,最後裁定離婚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兩人的婚姻關係仍存在,全案仍可上訴。

▲▼    鑽戒,戒指,結婚,        。(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阿健與琪琪結婚10年因故決定離婚,結局卻出現大反轉。(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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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們是在2009年9月間登記結婚,2019年12月間簽署兩願離婚書,同時辦理離婚登記,協議書中的兩位證人分別是琪琪的同事和他的母親,後來才知道女方證人是受託事先簽名,當天也未到場親自見聞雙方是否有離婚的真意,顯然不符合法定要件,他們應該仍是夫妻關係,因此決定提告確認。

琪琪則反駁,擔任證人的同事有與她見面,但沒有見過阿健,也沒有聯絡過對方,「我上次和她碰面尚未超過5、6年」,她和阿健已經離婚,婚姻關係早就消滅,根本沒有上述問題。

而女同事出庭證稱,當時是在公司聽琪琪講到夫妻關係不好,老公沒有穩定的工作,雙方常常吵架,基於同事立場也是勸和,因為子女仍年幼,當然不希望他們離婚,「可是她說無法繼續婚姻關係,然後請求我簽字,還拿著離婚書到家裡找我簽名,我簽的時候他們夫妻雙方都還未簽字,我也沒有與她老公聯絡,事前、事後都沒有詢問男方是否有意離婚。」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證人的確沒有確認夫妻雙方是否真的有要離婚的意思,這點與法律要件不符,因此可以認定兩人離婚無效,阿健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最後裁定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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