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高雄監獄於2017年12月,替一名受刑人提報假釋,不料假釋審查委員會認為,該受刑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安全,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有難以磨滅的創傷,有繼續教誨的必要,未通過他的假釋申請;該受刑人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月26日判他勝訴,假審會應另做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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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覆的意見調查表中,並沒有高雄監獄在2017年12月1日假釋報告表「警察機關父查資料及意見」欄所記載的「鄰里觀感不佳」、「有再犯之虞」等內容,顯然高雄監獄並沒有把警察機關複查的內容,如實登記在2017年12月1日的假釋報告表上。
且該受刑人於2012年至2017年間,每年至少與父母見面6次,與家人互動頻繁,但假釋報告表內卻記載「父母每年接見1次」,而在「家庭及鄰里之觀感」欄中,又記載「家庭:和家人關係冷漠,偶有衝突」等內容,兩項紀載皆與事實不符。
而該受刑人在高雄監獄內,完成丙級喪禮服務班訓練取得證照,足以展示他出獄後,能有一技之長在社會謀生,對假釋申請來說是有利的事蹟,卻未被紀載於假釋報告表內,讓審查會漏掉審議假釋的重要資訊;北高行認為,高雄監獄2017年12月1日給假審會的報告裡,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完整的情形,假審會卻根據這份報告,不通過受刑人的假釋,應屬違法,裁定假審會應另做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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