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妻大吵,開車跟著妻子到派出所,卻遭警方聞到酒味,依酒駕開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姓男子帶妻兒開車到墾丁玩,才入住民宿,2人就因為邱男手機有陌生訊息卻不願解鎖來看大吵。邱妻帶著兒子負氣步行到派出所要叫計程車,邱男尾隨在後遭警方嗅出酒氣,還自承有喝3瓶啤酒,遭酒測開罰。邱男不服提告,否認酒駕,但台中地院認為事證明確,警方依法行政,沒有違誤,判邱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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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2019年8月30日開車載著妻子與兒子南下到墾丁旅遊,夜間入住民宿。邱妻要求邱男將手機解鎖看訊息,邱男不願,雙方大吵。民宿主人以吵鬧其他房客為由,要求他們離開。邱妻憤而帶著小兒子步行出去,走到約600公尺外的墾丁派出所,要求值班警員代叫計程車。
邱男當下也跟著走進派出所,警員聞到他身上有酒味,順口一問「你們一起來的嗎?」邱妻反駁說,她跟兒子是走路過來。邱男坦承說他原本開車跟但「不好跟」,才將車停在麥當勞那再走過來。他隨即遭警方認定酒駕,依規定酒測測出0.18,依法開罰3萬元,汽車移置保管,另外,駕照吊扣2年,還要參加道安講習。
邱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接著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否認自己酒駕。他辯稱,警察不是路檢攔停他,只是口頭詢問是否酒駕。他承認夫妻吵架前有喝半瓶啤酒,因妻子負氣走出民宿,他才辦理退房,把車移到民宿停車場的外面。他接著再徒步跟隨妻子要跟她解釋,解釋時又喝2瓶啤酒。他還告訴妻子,他已經喝酒,不能開車,其妻才會走到墾丁所,請警察代叫計程車。
邱男說,他向員警謊稱自己酒駕,是跟妻子「賭氣」,且停車位置距離墾丁所600公尺,警員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他酒駕,裁罰有違誤,聲明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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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邱男描述喝酒時間、喝多少酒,以及開車的起始位置相當明確,警方酒測過程也合法。至於警察不是當場攔查之說,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明文,警察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可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並不是要「攔停」才能酒測,據此判決邱男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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