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38歲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前行政組組長RYAN MCKEAN,駕駛自用小客車從國父紀念館停車場出口駛出後,竟貿然左轉,撞傷一名走在斑馬線上的陳姓路人,台北地院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但檢察官認為RYAN MCKEAN依豁免協定享有刑事絕對豁免權,因此提上訴要求撤銷原判決。法官經查後,確認法院對RYAN MCKEAN確實無審判權,因此將原判決撤銷,並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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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車禍發生於2017年11月30日晚間9時許,RYAN MCKEAN開車從停車場出來,想左轉光復南路時,車頭不小心撞擊到路人的右後臀部,致對方右膝挫傷合併髕骨內下方軟骨缺損。RYAN MCKEAN當下並沒有逃逸,馬上前往傷者就醫現場,向處理警員自首肇事、接受裁判。
因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豁免條例」,不過被告是否享有刑事管轄的豁免權,仍應經法院傳喚,主動提出豁免權的主張,法院才得以無管轄權為理由,諭知不受理判決。但由於我國與美方在2013年2月4日簽有「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雙方主要辦事處派任職員皆享有刑事豁免為「絕對豁免」,不用再主動向法院提出豁免主張或抗辯。
法官一審因RYAN MCKEAN並未主張刑事豁免權抗辯,依過失傷害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但經檢察官上訴指出適用法律錯誤後,法官確認法院對RYAN MCKEAN確實無審判權,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不受理,且不用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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