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關4月11日報載1名托育人員曾對另名幼兒不當對待,疑似累犯,台南市社會局會同教育局前往該名托育人員原任職單位查證,已掌握相關證據,確定該名托育人員於2018年5月任職幼兒園期間,確實對幼兒不當照顧,本案因事證明確,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並公布姓名。
社會局表示,11日獲報後立即與家長聯繫。經了解,該起事件為2018年5月該名托育人員於幼兒園任職期間發生不當照顧事件,事發當時該托育人員向家長道歉,家長也同意不予追究,致該案當時並未通報,園方雖立即解聘該名托育人員,惟基於行政機關依法的立場,並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主體,在明確事證顯示,該名托育人員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處。
又因該起事件發生於托育人員任職於幼兒園期間,因姑息而未通報處理,致未留下該名托育人員不適任紀錄,也導致社會局審查其資格,未能及時阻止其再任,造成後續兒虐案發生之憾事。為根除不適任之幼兒照顧人員,請家長、托嬰中心應正視兒虐事件通報,除防範未然外,亦可杜絕再發生兒虐之情事。
台南市長黃偉哲再次嚴正呼籲家長或業者,若有發現任何不當照顧幼童之行為絕不應姑息,應立即向社會局通報,市府接獲通報會立即展開調查並給予必要協助,經調查屬實者,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處,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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