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平姓男子於2018年7月晚間,在北市某嘟嘟房停車場亂丟菸蒂,導致全姓男子的汽車燒到報廢,北院依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判拘役50日;全姓男子另依車內價值23萬7800元物品、現金9萬、團購券3萬,及無車可用必須找廠商送菜、精神慰撫金等損失,共求償87萬8240元,北院日前判全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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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男於2018年7月3日18時許,在嘟嘟房林森2站丟下菸蒂後約20分鐘,全男車輛及上方車位的車便燒成一團,全男取車時,只見停車場煙霧迷漫,更驚見愛車燒成火球當場傻眼,好一段時間只能租車代步。
全男與經營嘟嘟房的中興公司以14萬元和解,再向亂丟菸蒂的平男求償損失;平男主張,全男已向中興公司取得賠償,已無權向他求償,而全男另求償租車費用,平男認為那是他自己要租的,跟車輛毀損間沒有必然關係。
北院認為,全男與中興和解時,已將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轉讓給中興,自然不能再向平男求償火燒車的損失,且平男提出車內物品的損失,也沒提出證據,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為,火燒車對全男僅有財產損失,認為他請求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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