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桃園版「蘆竹王陽明」慘了!二審判刑10年、2年8月

▲網路狂人「蘆竹王陽明」李德威之前因涉猥褻台東員警案,遭桃園市警局蘆竹分局移送桃檢偵辦。(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蘆竹王陽明」李威德,二審再遭判刑10年與2年8月。(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自封「蘆竹王陽明」的富少李威德拍攝自己與女友、網友的性愛影片後PO網,被害女子中年紀最輕的甚至只有15歲,行徑不輸給犯下性侵偷拍案定讞的李宗瑞。李威德一審遭重判10年與2年8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22日宣判,駁回上訴,仍將李男判刑10年與2年8月,其中2年8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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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現年27歲的李男,2016年與女友交往期間,就多次偷拍性交畫面。他不滿分手竟恫嚇「一定讓妳付出代價」,就散布性愛影片。另外李男認識1名年僅15歲少女,誘騙回租屋處發生關係,並竊錄性愛影片,後來再用同樣手法竊錄和另名16歲女網友性交過程。檢警清查檔案時,發現影像圖檔竟高達300GB。

不僅如此,李男還恐嚇被害女子:「我會讓妳現在旁邊那些人看妳沒穿衣服的樣子!」「死破逼去給狗幹...你這種貨色去給乞丐幹都嫌妳髒!」「妳不還我我的東西,我就毀妳容!」「我滿想買把槍把妳斃了再自殺!」

一審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罪,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合議庭認為,李男雖對拍攝性愛影片並散布等罪行坦承不諱,但被害女子性交影片數量太多,嚴重侵害被害女子隱私,戕害身心甚鉅,事後還以影片恐嚇被害女子,使被害女子精神上受有極大畏懼與痛苦,實應嚴懲。最後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加重妨害秘密」等15罪,判刑10年;另外再判刑2年8月,這部分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22日宣判,合議庭法官仍認定李男性侵、偷拍5名被害人,考量他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傷害,理當重判,但他已經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因此高院駁回上訴,仍維持10年與2年8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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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除犯下本案外,又經常臉書開直播,言行極具爭議,曾在網路直播過程中抽K菸、吸笑氣,先前在看守所被收押期間,親友竟趁會客偷拍,李男在鏡頭比YA,影片還PO上IG。另外他去年和朋友到台東時,因超速遭警方開單,又從後面做出抱著員警臀部、前後抽動的猥褻動作,朋友還在一旁錄影;李男事後被台東警方逮捕,台東地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蘆竹王陽明」李威德曾在個人IG貼文對開單警員做出不雅猥褻動作。(圖/翻攝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