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面臨解散 內政部今起廢止42政團立案、203政黨備案

▲▼婦聯會,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當黨產,國民黨附隨組織。(圖/記者李毓康攝)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內政部依政黨法,要求婦聯會轉型為政黨,26日為最後期限,27日起恐面臨撤銷登記。內政部27日透過新聞稿再次聲明,已開始依政黨法43條之規定,於27日起辦理203個政黨廢止備案及42個政治團體廢止立案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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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主委雷倩26日出面哽咽表示,沒有人可以想到婦聯會會落到這個境地,希望內政部重新考慮,不要在明天對長期公益團體下狠手。她也強調婦聯會沒有要組政黨,婦聯會非國民黨附隨組織,也沒有不當黨產問題。

雷倩表示,今天是4月26日,為去年12月24日內政部給婦聯會公文的大限之日,27日開始內政部可能對婦聯會做撤銷登記、清算的處分,婦聯會不願意組政黨,第一是婦聯會的歷史傳統,70年來是蔣夫人創辦慈惠團體,過去她有很多政治身分,但是婦聯會是他完全做慈惠。

雷倩指出,第二,黨產會抹黑說他們有一部分的政治獻金,但政治獻金在過去十年紀錄,佔捐助的0.5%,且都是依照政治獻金法所為之正常政治獻金,其他的99.5%全部都是在做慈惠文教國際交流活動。第三,婦聯會未來的走向絕對不是推薦候選人參與公職選舉,因此在會員代表大會中反覆討論,應不應該成立政黨的時候,是以61:9的懸殊票數認為不應成立政黨。

雷倩說,絕大多數的代表認為,他們既然是公益團體,只能以公益團體的方式繼續貢獻國家社會,而且如果婦聯會組了政黨,對於現在針對政黨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會不會因為婦聯會成為政黨,繼續對婦聯會追殺,也沒有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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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內政部表示,政黨及政治團體原係由人民團體法所規範,政黨法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43條規定給予政黨及政治團體2年補正期間,即在108年12月7日前應就其組織、章程等事項進行修正,以符合政黨法之規定。

內政部強調,在此期間,多次以公函、辦理說明會、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電話、電郵聯繫等多元方式,使各政黨及政治團體知悉政黨法相關規定及應行辦理事項,確實積極輔導政黨及政治團體補正作業。

此外,內政部指出,在2年期限屆滿前,於去年11月11日通函給各政黨及政治團體促其儘速完成改正,後又依12月間召開之政黨審議會決議,給予政黨4個月的補正期限,政治團體部分,亦比照給予4個月緩衝期,「換言之,已給予尚未完成補正之230個政黨及45個政治團體2年4個月的補正期。」

內政部指出,78年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增修「政治團體」章,訂定政治團體相關規範有其時空背景,時至今日之政黨政治發展實況,政治團體已無存續之必要;另外,也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政治團體,其性質接近政黨,亦得依法收受政治獻金,應受較高密度之公共監督,且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給予政治團體2年期限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以及未轉換為政黨者有關財產之清算事宜,有其立法脈絡,並未針對特定團體,也不會有差別待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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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主委雷倩。(圖/記者楊亞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