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隨著林森錢櫃KTV發生的重大公安火災事件,追本溯源即是業者室內裝修未遵守相關法規引發一連串疏失,但許多人卻對裝修法令漠不關心或抱持僥倖心態,輕則勞民傷財,重則造成人命枉死,對於室內裝修必須注意以下法律。
民國84年8月政府已修正《建築法》,增訂第77條之2,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內政部指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而內政部並依同法條之授權,於85年5月29日訂頒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據以管理。依《管理辦法》第2條,分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符合其一即須申請裝修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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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了一般人熟悉消費場所外,按內政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幾乎已涵蓋所有作為對外營業用建築物。另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亦同。
其次,「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指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以往房屋裝修,尤其是公寓內部裝修改裝房間成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5樓以下屬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許可的;而6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因為逃生動線較為複雜,公共安全的危險度較高,因此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之一。
以往6樓以上的大樓住戶如果要變更原有的室內格局,包括分間牆及天花板,不管是敲除或是增加,都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針對建築物使用材料加以檢討、申請室內裝修執照並簽證負責,以確保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現在,內政部已於96年2月26日以台內營字0960800834號函發布解釋,依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1.增設廁所或浴室;2.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換言之,5樓以下公寓有以上情形裝修,也需申請裝修許可。此外,要申請裝修許可,還包括內政部營建署規定之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基地台)、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均需要申請裝修許可,始可裝修。
至於哪些行為是申請裝修審查許可範圍?依《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2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法規文字稍嫌抽象,簡言之,大概可以理解為需要動用機具穿鑿天花板、地板、牆壁之行為,如非《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可無須申報行為外,均屬需申請裝修審查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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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室內裝修的設計或施工常涉及若干專業技術與相關法令,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建築法》有規定室內裝修應委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辦理,而室內裝修業又須依法聘任合法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始能從事設計或施工業務,從而建構完善的專業人員管理制度。且《管理辦法》第25條更規定「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因此,倘有涉及天花板、牆面、固定隔屏裝修施工或分間牆變更等室內裝修行為,應依法委託合法登記的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但坊間充斥著許多標榜房屋整修、土木裝潢或壁紙油漆廣告,這些廣告往往有魚目混珠,實際上未經內政部合法登記,倘若委託無照業者辦理室內裝修,不僅無法依法申請審查許可,更有可能使業主陷於設計錯誤、違章建築、破壞構造遭主管機關裁罰,甚至面臨訟爭,可多利用政府建制的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合法裝修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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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裝修過程常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且動用電氣焊接等明火,若無妥善的施工安全計畫,極易造成火災,尤其若是素質低落的非法業者,施工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國內近期與過往均曾發生多起施工過程不慎而釀災的慘例。依《管理辦法》第28條即規定:「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生火災,(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並限制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遇有消防設備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管理權人即須制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凡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案件,建管單位亦應橫向通報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及消防局,由權責單位督導施工業者做好各項施工中安全防護措施,以策安全。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法規目的,為避免發生設計錯誤情事,實務上屢見僥倖規避室內裝修審查案件,經民眾檢舉後,主管建築機關勘查結果,發現除違反法令規定行政程序外,常涉有「採用易燃材料裝修」、「妨礙消防安全設備性能」、「破壞主要構造」、「擅自變更公寓大廈共 用部分」等,建管單位可援引《建築法》查處,並勒令裝修住戶限期改善;情節嚴重者,尚須回復原狀、修復補強。
建築物室內裝修倘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若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台北市政府針對84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新違建」及「施工中違建」,建管處採取主動查報、即報即拆。不要藉由室內裝修之便,趁隙將建物原有外牆面打掉來外推陽台,這屬於違章建築,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申辦程序得以合法化。另外,95年1月1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不僅禁止陽台外推,且陽台不得加窗,民眾在購屋裝修時都應注意法律規定。
對申報審查許可案件,主管建築機關可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於施工過程隨時派員督導,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須按圖施工及限期完工,倘發現室內裝修從業者涉有「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或「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等情事,即可檢具事證報請內政部處以警告或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因此,遵守法令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不但保護他人公共安全,更保護自身權益,切莫心存僥倖,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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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彥君,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