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前台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劉孔中2006年6月推薦自己的姊夫進NCC擔任司機,藉由人力外包公司雇用,再以派遣人員方式讓姊夫任職。事後,劉男遭監察院裁罰100萬元,他不服結果,改提行政訴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據釋憲結果,以原處分不合法為由,撤銷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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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監察院調查時,認為劉男明知姊夫為法定公職人關係人,卻假藉職務之便,讓姊夫獲取「非財產上利益」,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最低罰鍰,裁罰100萬元。全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牴觸憲法之虞,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對此,大法官會議受理後,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的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比例原則,去年12月13日作釋字786號解釋,宣告違憲,當天起不適用。
合議庭認為,當時行政院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移送劉,其中《公務員服務法》部分,監察院函覆劉的內容提及,「情節單純,並無其他違失;2007年4月10日遭行政院停職處分,喪失通傳會委員職務,且停職期間全無薪俸,處分已屬嚴重,不再論處」,然而函內提及的「不再論處」應該是指內部秩序維護目的「不送懲戒」,此內容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目的、淵源有差異,因此監察院此函不具有「行政秩序罰性質」。
另外,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移送監察院審查屬「懲戒罰」,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受罰則屬「行政罰」,兩者性質根本不同,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照釋憲案結果,全案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最終撤銷原判決,判劉孔中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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