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經濟部為解決台電缺電、限電問題,於1995年起陸續開放9家民營電廠賣電給台電,公平會於2013年,以9家電廠聯合抗拒台電提出的「浮動費率」協商,開罰63.2億;9家電廠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月13日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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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火力發電的燃料成本浮動,台電自2008年起向業者提出「購電費率隨利率調整機制」,但9家電廠均不同意,台電認為他們聯合拒絕協商「以拖待變」,依《公平交易法》提起訴願,公平會最後對9家電廠開罰共63.2億元。
北高行認為,對9家電廠開罰63.2億的處分中,將「發電市場」定義為台電公司與9家民營電廠,但實際上台電還有向其他廠商買電,顯然原處分對「發電市場」的定義有誤,且9家電廠依照合約,只能把電賣給台電,彼此間沒有競爭關係,也沒辦法說賣給別人價錢比較好,以此來要求台電的收購價,且當初簽約已訂下台電的收購費率,9家電廠不降價也不是甚麼「以拖待變」。
另台電以3階段陸續跟9家電廠簽約,第2階段簽約的廠商,收購的費率遠低於第3階段的廠商,而台電自2004到2014年,向費率較高的第3階段廠商買電,買得還比便宜的第2階段廠商多,更說明了台電買電並不是以價錢為考量,認定9家電廠聯合不降價,無涉《公平交易法》中所指的聯合行為,判9家電廠勝訴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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