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童疑遭母同居人性侵卻不起訴 事隔18年!監委要求檢方再查清楚

▲桃園市1名女子在2002年還不滿10歲時疑遭母親同居人性侵案,母親提告後卻因醫院對女子處女膜是否破裂診斷不一,最後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桃園市1名女子在2002年還不滿10歲時疑遭母親同居人性侵案,母親提告後卻因醫院對女子處女膜是否破裂診斷不一,最後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監察委員王幼鈴、蔡崇義14日發出調查報告,桃園市A女在18年前遭性侵案,指出本案有諸多疑點疏於查證,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再行偵辦,「女童陳訴被性侵害的過程及情節指證歷歷,前後有一致性,非有親身經驗,難能描述如此細節」;桃園地檢署15日強調,本案已由檢察官立案偵辦中,針對監委提出新事證與被害人提出各項疑義,將本於勿枉勿縱原則詳查以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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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幼鈴與蔡崇義調查報告指出,A女在2002年1月某日上午,被母親發現趴臥在臥室床下,頭臉有傷且失去意識,緊急送醫後接受擔任醫師職務的同居人建議轉院,A女在昏迷狀態中,一直出現碰觸下體動作,母親懷疑A女遭到性侵及外力傷害,A女清醒後曾筆述前一天下午自安親班回家後,遭到母親同居人性侵害,且半夜有人侵入,用枕頭悶她,及以硬物塞入她的嘴巴。

桃園地檢署於2002年度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以A女處女膜在乙醫院檢查時未有破裂,丙醫院檢查雖查出小裂傷,但事隔月餘難以認定發生時間點,且醫院診斷,A女血中一氧濃度高達(HbCO)高達14.3%,高於正常值的0.5-2.5%,認定A女係一氧化碳中毒予不起訴處分,後經聲請再議與聲請交付審判後均遭駁回;A女後來向監察院陳情司法偵查與審判均未詳查事證,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為確有重要疑點疏於查證,希望法務部能就新事證研議再行偵辦。

監委調查報告還指出,案發時A女孩不滿10歲,受到創傷症候群的影響,十餘年來無法正常生活,長期接受心理諮商與精神科醫生協助,兩位監委在調查期間,諮詢了A女心理諮商師與精神醫師,台大、高雄醫學院法學研究所專家,提出新發現:A女一直深受創傷症候群之苦,反覆陳訴受害過程及憤怒情緒;其陳訴被性侵害的過程及情節指證歷歷,前後有一致性,非有親身經驗,難能描述如此細節;遭受性侵害未必會檢查出有處女膜破裂傷口;從低矮的床上跌落,不致造成臉部及頭部兩處重壓或外力造成的撕裂傷;在送醫急診診斷書載明A女有口鼻與上消化道出血,不排除是其他毒物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症狀。

調查報告還點出,原偵審皆未傳訊重要證人、未採相關跡證、疑似案發時間等疑點均疏於查證,未能釐清事實真相,使A女長期深陷尋求司法正義不得困境,A女一氧化碳中毒、外傷原由與上消化道出血等新事證,原檢察官未調查斟酌,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證而有再行偵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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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針對女童遭性侵案提出調查報告,桃園地檢署15日表示已由檢察官立案偵辦中。(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檢署重申,針對監委提出之調查報告,A女母親曾於2002年間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於2003年8月為不起訴處分,A女母親已先後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再議並向桃園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均遭駁回確定。

A女就同一事實復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因該署無管轄權,陳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桃檢檢察官收案後,就A女指訴疑點逐一調查,認仍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指訴犯行,於去年12月為不起訴處分,A女復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桃檢續行偵查,目前已由檢察官立案偵辦中,檢察官將針對高檢署指示之重點、監委提出之新事證,以及A女提出各項疑義,本於勿枉勿縱原則詳查究明,以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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