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對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對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也決議在6月30日上午9時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黨產條例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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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第四庭、第六庭,在審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時,出現疑義。因此承審法官決定停止審理程序,將相關爭點整理出來後,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大法官也決議受理本案。
司法院在15日公佈相關的爭點提綱: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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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另外大法官也要求討論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以及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