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曾擔任空服員、英文老師、幫刑事案件同步翻譯的甘姓女子,去年8月1日透過報紙廣告應徵工作,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導致3名受害者損失24萬元,她則拿到2000元報酬。甘女落網後辯稱不知道提領的款項是什麼錢,但士林地院合議庭不採信,日前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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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甘女當時看到報紙廣告在應徵公司外務,於是透過LINE聯絡上「負責人」,得知實際工作內容是依據另外兩名「高層」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再到ATM提領款項,最後把錢放到指定地點;她正式上工後,短短兩天就從3名受害者的帳戶領出24萬元,結束之後則拿到2000元的報酬。
對於淪為詐騙集團車手一事,甘女辯稱,「我是應徵工作,對方說是做外務去領錢,我不知道提領的款項是什麼錢」,公司的人會將提款卡用塑膠袋包起來,放在花圃或是金爐下方,她領完錢後會用信封袋裝起來,再放到指定地點,「我有想要了解公司狀況,但對方說不必要,我的工作就是出納和領錢,我不敢多問」、「第一次拿提款卡的時候,我有問對方不怕被拿走嗎?正常不會這樣子,但沒有得到正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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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合議庭認為,上述描述明顯與一般正當收送貨物、款項的方式不同,甘女「工作」時也有心生懷疑,可見她當時已預見依指示領錢並非合法的正當行為,但還是選擇照做,成為詐騙集團犯罪計畫的一環。
合議庭指出,存摺、提款卡屬於私密性物品,大多數都是本人才能使用,就算偶爾有特殊狀況,用戶也會交給具有相當信賴關係的人,況且依照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來看,假如帳戶內的錢來源正當,大可自行提領,而不是委由陌生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
合議庭接著表示,甘女犯案時是60歲的成年人,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曾從事空服員、英文老師、照顧服務員等工作,甚至也在法院擔任過刑事案件的同步翻譯,應該具有相當高的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不會不知道上述行為等同詐騙集團車手,最後不採信她的說詞,並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