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台北市警察局訂下內規,只要地方法院或地檢署的「發交查案件」公文超過26天未結案,就要每個月列入統計,讓許多基層員警壓力超大而有怨言。有警官直呼,如果無法在26天內結案,那到時是要吃案嗎?對此,市警局回應,應是溝通中產生誤解,將仔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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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台北市司法警察的業務包括法院、地檢署發交、發查案件簽辦。而這些案件例如民眾告訴、告發、自首、非司法警察機關告發,經法檢認宜由司法警察先行調查。
根據警政署107年7月4日警署刑秘字第1060003939號函,「檢警調查案件:調查指揮書、地檢署核退(補正)案件、發交查案件等,其辦理日數依來文限辦日期,如無限辦日期,則修訂為60日。」
《聯合報》報導,台北市警局訂下內規,只要地方法院或地檢署的「發交查案件」公文超過26天未結案,就要每個月列入統計。一名警官透露,現在每月都要統計未結案的數量,甚至還得與上月同期相比,「敬愛的長官,你瘋了嗎?」
該警官表示,且若未在26天內結案,到時是要草草結案還是吃案?這樣對得起人民嗎?該員無奈說,現在超時上班是常態,刑警一方面得擔心公文逾期,但又要忙於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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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台北市警局回應,這只是提醒主管掌握案件情形,並無任何的行政處分。對於基層員警的反映,市警局說,應是溝通中產生誤解,將仔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