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恐嚇女醫「想上雜誌」 生技公司女總經理判刑定讞

▲▲偷情,外遇,劈腿,婚外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女子懷疑偷情的男醫師另與女醫師交往,傳簡訊恐嚇。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知名婦產科張姓女醫師,日前遭人傳訊息「以前當小三,現在淪為小四還好意思來嗆聲,那麼想上雜誌」,女醫師報警後,查出是另名盧姓醫師的外遇對象、某生技公司洪姓女總經理,誤以為女醫師介入她的感情,才傳訊恐嚇。最高法院審理後,依照「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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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洪女與已婚的盧姓男醫師發生婚外情,但洪女懷疑與盧男同醫院的張姓女醫師,疑似介入她的感情。洪女在2016年11月20日凌晨1時22分許,在新北市盧男的住處,以盧男手機,傳送「盧瑞華中午回來想跟我做愛,連碰都不想那讓碰,你也很可憐,當人妻不好好當,帶著兒女去投靠別人的老公,還當自己的老公叫,以前當小三,現在淪為小四還好意思來嗆聲,那麼想上雜誌。我是可以成全的喔!○○醫院○○科醫師張○○……順便告訴盧○○我不是吃素的,我等著他來找我。」

女醫師認為洪女知道自己的個人資料,深感恐懼,因此報警提告。檢警循線逮捕洪女,並以「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洪女否認具有恐嚇犯意,辯稱自己是「宣示主權」,要向女醫師傳達她現在跟盧男交往,自己是小三,女醫是小四,並無恐嚇女醫名譽之意思。一審法院採信,判決洪女無罪。

但案件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認為,若以通姦之事由公諸媒體,依一般社會通念,已直接招致行為悖離公序良俗之人格否定,讓女醫師受有不名譽之危害,故洪女確實有罪。考量她犯後並未向女醫師道歉、和解,台南高分院因此將她改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洪女先前也傳送盧男家的多張照片給女醫師,還標註「張小姐這個地方你應該不會覺得陌生吧!」另外也傳送新聞報導「已婚醫生劈腿2護士,小三賠元配10萬元,小四免了」的連結給予女醫師,這部分最高法院認為無關恐嚇,不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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