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激戰還拍片外流!酒店妹身分竟是「國中妹」 他無罪原因曝光

▲呂男將未成年少女帶回家並發生關係,但法官認為少女體態成熟,無法辨別年紀,因此判呂男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呂男將未成年少女帶回家並發生關係,但法官認為少女體態成熟,無法辨別年紀,因此判呂男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呂姓男子,2018年11月在臉書上認識1名酒店妹小云(化名),數日後便找朋友一起到這家酒店慶生,一陣酒酣耳熱後,小云被帶回呂男住家並發生關係,還被拍性愛影片外流;怎料小云竟只是未滿16歲的國中生,呂男喊冤表示並不知情,但還是將他送辦;不過法官認為小云外型成熟,難以辨認年紀,因此判決呂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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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檢方表示,雖說小云在呂男慶生時打扮入時,且臉書雖未有隻字片語表示她還在念書,但在同桌還有呂男的姊姊,曾問小云年紀,小云就回說她14歲,姊姊說這年紀不是在念國中嗎,小云說我輟學;小云也明確表示呂的姊姊有跟他說我的年紀,因為在慶生前,被告在臉書訊息內問我『你不是未成年』;顯然呂男並非全然不知。

呂男和小云發生關係後,性愛影片疑似外流,小云便找呂男質問,「我是未成年打砲就算了還外流」, 但呂男僅冷冷回應,「我們也是兩情相悅的,我也沒逼妳吧!」小云憤而提告,經檢警偵查後,呂男被苗栗地檢署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但法官認為,小云供詞反反覆覆並辯稱,案發當時我的臉書並無我的生日,有放我的大頭貼照片,但是我臉書上的其他照片都是有化淡妝的照片,如我剛才說的妝容,我的臉書沒有寫我就讀國中或穿制服的照片,臉書上的學歷我沒有寫,案發當天我幫呂男慶生,我是戴隱形眼鏡,有化妝、夾假睫毛、有燙頭髮,其餘妝容跟一般上班時差不多。

另外,法官還強調,縱使呂男有問小云「你不是未成年」,但「未成年」在刑法與民法的定義年齡不同,呂男也有可能認為小云已滿16歲,進而詢問小雪是否滿18歲或20歲,自難以此詢問內容即可逕認呂男可預見小雪當時未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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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呂男雖確有與小云為前開性行為,然其主觀上並未可預見小云為未滿16歲之女子,自難認其有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行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確信被告確有因公訴意旨所指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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