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根據法務部統計,台灣每年約有3000多人被控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但被告起訴率逐年下降,到2018年只有1成8,除了11位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能將通姦除罪化外,其實基層檢察官也認為,不需要為了偵辦家務事而浪費大量檢警人力,且法律在「告訴不可分」原則下,唯一例外准許原告只對自己配偶撤告,讓第3者獨自面對刑罰,實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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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2019年完成的統計,2009年到2011年間,全國各地檢署每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被告約2000多人,2012年到2018年間,每年被告增長到3000多人,這其中超過9成都是通姦案。
統計同時顯示,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的歷年起訴率,從2009年的23.3%逐年下滑,到2018年只剩下18.3%,起訴後又只有一半的被告會被判有罪,比其他刑事案件的8成有罪率,足足少了3成。再從最近3年的資料顯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的被告起訴率20.5%,比第三者的24.1%起訴率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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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偵辦刑事案件的基層檢察官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是家門內的事情,本來就較難調查,尤其私密性行為的證據取得不易,為了在不違反隱私、住居權的前提下,要捉姦在床、取得使用過的衛生紙、保險套,得動用具有公權力的警察協助破門,之後還要調查確認被告互動情形、體液送驗分析,最後即使起訴的被告,也幾乎只判輕刑,可易科罰金,「實在浪費公家資源。」
此外,通姦罪「須告訴乃論」,雖然法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偏偏《刑事訴訟法》單獨針對通姦罪,有個特殊例外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讓辦案人員覺得,實在有違「告訴不可分」原則,讓檢警辦案時,還要特別注意,外遇被抓包的被告,會不會為了獲得配偶撤告,誣陷第三者,更是造成辦案盲點,希望大法官能在這次解釋時,一併幫忙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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