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29日宣告通姦罪違憲且立即失效,對此,基層檢察官大多表示認同並歡迎,不過檢改團體「劍青檢改」提醒,除了通姦罪之外,《刑法》還有妨害名譽罪,同樣是為了調查私人糾紛,需要耗費龐大國家偵查資源的公訴罪,建議考慮把妨害名譽也除罪化。此外,劍青檢改也呼籲,法務部別再派檢察官去為法律存廢辯護,有損檢察官中立執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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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劍青檢改聲明全文
一、大法官會議今(29)日做出通姦罪的違憲解釋,我們對此表示歡迎。但我們必須再度提醒,基於刑法謙抑性的觀點,除了通姦罪之外,尚有妨害名譽罪同樣僅涉及私人口角言語上的紛爭,與社會公益的關聯性甚低,而職司偵查犯罪,維護社會公義的檢察官是重要的國家公器,也是社會共同資產,應該要被更合理且更謹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上,不適合用以耗費龐大偵查資源,只為介入私人口角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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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外,我們對於法務部每每於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時,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表示意見,屢遭外界認為係反方代表之此一作法表示抗議。以本次通姦罪釋憲案來說,檢察官身為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此等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現制下,基於對權力分立的尊重,立法者對通姦行為做成「構成犯罪」的立法決定,身為司法者的檢察官就必須執行法律、調查犯罪。
我們憂心,委派檢察官出庭對此一法律存廢表達支持或反對的立場,均有損於檢察官中立客觀的形象,且容易造成社會對檢察官是否因個人對於通姦罪存廢的態度而在個案上有偏頗執行職務的疑慮與誤解。因此,我們反對在這類議題上,由檢察官代表法務部出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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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務部身為政府法律顧問之角色,對於一項法律的存廢,向國民表達行政機關的想法固屬合理,我們建議法務部應就此類議題,自行指派部內行政人員,或另外委請律師,甚至也可敦請與法務部對此議題持相同立場的民間(遊說)團體出庭代表辯論,而不要再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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