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台南市開設補習班的方姓男子,以結婚為由誘騙當時就讀國二的小女生詩詩(化名)與他交往,並以每週3到4次的頻率發生關係,甚至連月事來都還逼詩詩口愛。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狼師性侵詩詩達259次,判刑8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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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方男在台南開設補習班擔任負責人,並自己擔任補習班的數學、理化及英文教師,而詩詩從2012年、當時仍就讀國小5年級時起,就到方男的補習班上課,一直到國中3年級為止。而方男竟利用詩詩懵懂無知、對愛情充滿幻想的機會,在2014年1月向詩詩告白,還說「等你滿18歲,會跟你結婚。」等等,詩詩被騙,答應與方男交往。而方男利用每週週一至五的晚上5時至9時,或者周六加課時,趁著詩詩前來補習的時候,2人就在3樓房間或地下室發生關係。
一直到詩詩讀了高中,想結束這段關係,但方男還想挽回,就利用詩詩成績不理想為由,散布謠言,說詩詩誤交損友。詩詩崩潰,在接受表姊及阿姨勸說後,對母親坦承說出與方男的不倫戀,母親得知後非常心疼,帶著詩詩到警局報警與提告,方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方男性侵285次,應執行9年6月。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時,詩詩證稱,月事來時與方男性交次數減少,若經血量多時口愛1次,經血量少時就恢復正常性交,並非一審所計算的每週4、3次。合議庭採信,因此二審改認定方男性侵259次。
二審最後宣告方男的罪名為「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行為罪」116 罪,以及「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行為罪」143 罪,再加上方男賠償130萬元達成和解,最後定應執行8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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