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一名25歲印尼籍女移工小鳳(化名)被警察盤查時,竟想以2萬元賄賂警察,求放她一馬,不料被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送辦。士林地院認定小鳳犯非公務員行求賄賂罪,但考量她坦承犯行,一時恐慌才觸法,且屬社會弱勢族群,最後也沒實際交付賄款,因此判免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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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5日凌晨,小鳳獨走在北市士林區街頭,巡邏員警覺得她形跡可疑,於是上前盤查,發現她是逃逸移工,準備依法逮捕時,小鳳竟慌張地說,「我現在可以給你錢,我不想回家」、「老闆我可以給你錢嗎?我現在拿錢2萬塊給你好嗎?」等語。員警當場拒絕後,將她依法送辦。
判決指出,小鳳遭警查獲時,為免遭遣返,致家庭頓失依靠,一時驚恐才貿然出言,請求以金錢換取通融,但並無實際交付賄賂的行為,法官認為犯罪情節實屬輕微,且小鳳始終坦承犯行,同時審酌小鳳是離鄉背井來台謀生的外籍勞工,屬社會弱勢族群,因此依法判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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