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曹姓男子於4月間將愛車停在東區振興路巷內,取車時發現車燈附近遭撞凹損,卻未見肇事者留下資料,憤而報警。警方調閱周遭監視器,發現是一名鄭姓男子駕駛貨車倒車時,不慎碰撞曹男車輛,而鄭男到案時還辯稱「不清楚有擦撞」,但警方又查到曹男停放車輛處為紅線,因此2人皆違反道交條例,通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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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於4月27日下午4時許接獲報案,曹姓男子(59歲)稱自己將愛車停放在東區振興路巷內,取車時卻發現車輛左前方有明顯凹損痕跡,肇事車輛卻未留下任何資料,也未報警就離開,希望透過警方找出肇事者,向對方求償。
警方透過調閱周遭監視器,發現當天上午9時許,1輛貨車倒車碰撞曹男車輛,即根據車牌鎖定鄭姓男子(26歲),並通知到案說明經過。
鄭男辯稱,他確實當時曾在事故地點附近倒車,「但不清楚自己曾與車輛發生碰撞」。警方認為,鄭男倒車時擦撞曹男車輛,強大撞擊力道還讓車輛晃動好幾下,要說不知情實在太過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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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勘驗雙方車損後,認定鄭男違規事證明確,10日依法函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另外警方發現,曹男車輛停放的地方是紅線,同樣違反道交條例,一併舉發處罰。
中市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長蔡興邦表示,鄭男因故擦撞曹姓車主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鄭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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