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一名李姓男子因「毒駕」被罰9萬元,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一事不二罰」,2年前因買賣毒品已挨罰3萬元了,不過慘遭台北地院狠打臉,認定這是兩回事,與本案無關,因此判李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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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3日下午2時許,李男在新北市駕駛機車時,遭警方攔檢,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愷他命),因此被舉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李男9萬元罰緩,且1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並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令李男不服提告抗罰。
李男主張,他已因販賣及吸食毒品遭受刑事處罰,也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課3萬元罰鍰,現又要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他9萬元,顯已違反行政罰法的「一事不二罰」規定,且課以最高罰緩也不符比例原則,與法不合,應將原處分撤銷。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稱,舉發及裁處均無違誤,李男先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這次毒駕並非同一違規事實,因此不適用一事不二罰。
法官審酌,李男是2018年9月犯下「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毒品」違章行為,與今年1月因施用毒品後仍駕駛機車的交通違規行為,兩者不同,更無重複處罰的情形,因此不採信李男主張的「一事不二罰」,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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