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海巡署南巡局士官長王育洋為了查緝私菸,2014年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偷裝在當事人貨車底盤,監看貨車行蹤,遭控妨害秘密罪嫌。王男最後遭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定讞。檢察總長認為此乃偵查上必要行為,不應遭判刑,因此提出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不認同,2日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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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王男查獲蕭姓男子駕駛某公司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王男遂於2014年6月28日,將一部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底盤,竊錄該貨車行蹤等資訊,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王男遭「妨害秘密罪」起訴後,一審判處王男拘役40日,二審改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7年12月間駁回上訴,判刑定讞。
案件定讞後,檢察總長認為本案適用法令有疑義,包含GPS蒐證他人行車之活動乃「公開的活動」,並非刑法第315條之1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另外本案被告以GPS蒐證,並非「無故」竊錄,係為偵查之目的。再者,GPS證是任意偵查,並非強制偵查,因此提出非常上訴。
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總長提出的乃是「個案法律見解」,並非「確定事實所援用之法令」有疑義;此外,非常上訴意旨引據學理之見解及外國司法實務運作情形,又與本案無關,因此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