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劉姓男子今年5月間在其個人臉書帳號張貼「抗議司法不公,消滅恐龍法官從我開始…預告:先宰一隻!屠宰場:桃園地方法院」等文字,桃園市警局刑警大隊在網路巡邏查獲後依恐嚇公眾安全罪移送檢方偵辦;劉男在檢方複訊時否認犯行,堅稱所謂「司法恐龍」是指濫權與瀆職等檢察官或法官…桃檢以罪證不足為由,3日偵結予以劉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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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47歲劉姓男子今年5月3日中午在個人臉書帳號張貼「抗議司法不公,消滅恐龍法官從我開始…預告:先宰一隻!屠宰場:桃園地方法院」,同時在貼文下方留言:「用法律做斧頭,一刀斃命!主角:恐龍檢察官。地點: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時間:尚未選定。想要參觀的人,歡迎私下報名…等文字,桃園市警局刑警大隊在網路巡邏時查獲,傳訊劉男到案偵訊後依恐嚇公眾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劉男在檢方複訊時坦承張貼上述留言,但堅詞否認有任何恐嚇公眾犯行,他辯稱所謂「司法恐龍」是指濫權、瀆職、收賄的檢察官或法官,所謂「消滅」是要用法律的方式依法制裁這些人。
桃檢檢視其臉書帳號截圖等證據,確實有其所指言論內容,其用字遣詞雖語氣強烈,但無非以此方式強烈表達其心聲,僅是其對司法案件之情緒抒發,尚難認其有何恐嚇公眾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心生畏懼之意圖,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推翻其辯詞前,自應採唯有利之認定,在罪證不足下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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