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貪污特別費、縣政費9萬餘元 遭撤職並停用2年

除了葉世文被判21年重刑,其餘被告通通免囚。(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葉世文再貪污,再遭判撤職、停用。(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多起弊案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在2013、2014年間,不實請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等共9萬餘元,監察院上個月對他提出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公懲會9日做出判決,決定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葉世文(72歲)於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賄賂4百萬元。2013年他轉任前桃園縣副縣長後,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趙行賄1600萬元。台北地檢署2014年指揮廉政署偵辦,又查出葉男於營建署長任內,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標前,預先向趙藤雄期約索賄2200萬元,但還沒收到賄賂,另外檢方也查出葉男帳戶還有3300多萬元不明來源的財產。

一審法院將葉男重判19年,二審改判2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16年4月間,先將「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葉男遭判刑7年定讞,發監執行。而2017年的高院更一審,認為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期約收受2600萬元,實際取得1600萬元賄賂,這部分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300餘萬元;「新竹眷改弊案」仍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於2018年4月間駁回定讞。高院2018年5月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痛批他「嚴重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甚值非難。」

另外葉世文又被查出,在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時,以不實的支出憑證和載明不實餐敘與不實的贈禮對象,核銷特別費4萬8030元、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共計9萬8679元。監察院因此在6月分提出彈劾,移送公懲會議處。

公懲會於9日做出判決,認為葉世文嚴重戕害公務員形象,因此予以重懲,決議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