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健身工廠中和廠爆出有5名教練對女教練小美(化名)性騷擾,不僅會動手襲臀,甚至曾將下體靠在她的身側,還說出「女生重訓後性慾是不是比較強」等不當話語,業者因此被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15萬元。雖然業者極力表示已盡到相關責任,並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不採信,最後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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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在判決書中主張,小美2018年7月16日向直屬主管、中和廠教練部王姓經理告知遭A、B、C、D、E男教練性騷擾的事情,但她自己也說忘記發生日期,自有調查證據未盡之情,違反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況且同年7月底公司方面積極與她進行訪談,結果都沒有獲得回覆,就連一個多月後發函通知參加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希望她到場陳述意見,最後也沒有出席或是提出任何書面陳述。
業者強調,小美在2018年7月13、14日提出申訴後,隨即表明想要離職,同年8月1日起就曠職未到;在曠職之前,陳姓區經理曾在同年7月18日與她談過,詢問是否有意願調到其他地方工作,但她沒有表示意願,後來就一直未到班,也不願與相關人員聯絡,客觀上看來,公司方面根本無從繼續提供任何關懷或協助,事後卻挨罰15萬元,還要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顯然並非妥適,因此提告希望免除或減輕原處分。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小美向王經理反映A教練襲臀、B教練在協助健身時將下體靠在身側、C教練在員工休息室詢問「女生重訓後性慾是不是比較強」、D教練約一夜情、E教練趁使用滑鼠時從背後環抱等不當行為,公司相當於是在2018年7月16日就知道性騷擾的事,結果直到4個月後才啟動調查,難認有「立即」做出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
勞工局指出,小美與陳姓區經理面談時,對方直指她在臉書PO文抱怨,根本是想把事情無限放大,還提到如果能提出任何證據,就會馬上處理此事,上述行為未見陳姓區經理有任何主動關懷的舉措,態度消極甚至可能造成當事人心理上二次傷害,加上後續也沒有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她再次與5名男教練接觸,因此才會萌生離職之意,依法裁罰業者15萬元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未逾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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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業者自陳僅對A教練進行調查,直到挨罰才在2018年11月15日對B、C、D、E教練進行訪談,並在隔月完成調查報告,由此可見,業者在受理小美的職場性騷擾申訴事件後,於調查過程中漠視所訴內容,未以審慎態度視之,才會忽略另外4名男教練。
法官接著說,小美從反映遭性擾到未到職這段期間約3週,期間公司未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雙方當事人繼續接觸,也未提供心理輔導等必要協助,導致她仍須待在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新北市政府依法開罰並無不妥,最後裁定駁回業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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