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杯啤酒後上車!台東男被警攔「我用滑行的」 法官判決無罪

▲桃園市大溪分局前廖姓偵查佐今年6月間因酒駕肇事被查獲,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廖也慘遭調職記大過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劉男酒後上車滑行前進,被判無罪。(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東一名劉姓男子與朋友喝酒後,坐上小貨車拉開手剎車,利用斜坡往下滑,5公尺後被警方攔下。台東地院表示,劉男確實利用坡度滑行前進,車輛的動力裝置沒有啟動過,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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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劉男2019年6月7日晚間友人家中喝下3瓶啤酒,隨後上小貨車放下手剎車,5分鐘滑行5公尺後被警方攔下。劉當下立刻對員警說「我沒有開啦」、「我用滑行的也算喔?」,但吐氣所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起訴。

劉男否認犯行,表示他上車沒有發動電源、引擎,只放掉手剎車慢慢往前滑動,沒有駕駛行為,想說慢慢滑就能回到家中。檢方現場勘驗,比對距離並實測,發現劉男滑下時間約10秒,然勘驗為31秒,明顯車速不同,懷疑劉男說謊。

法官認為,車輛滑行速度會因天候、車輛輪胎的壓痕、地勢地勢坡度及地面平滑程度等因素而異,因此難以推論劉男是啟動引擎前進。

▲法官認為,劉男滑行的行為不能稱為「駕駛」,因此判無罪。(圖/記者楊鈞典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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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驗發現,劉男的車輛因過久未使用電瓶,已無電,經外接電源測試,車尾燈會亮,踩煞車時,同一個車尾燈的亮度會增強;因此可見,劉男確實可利用現場地形向前滑行,且可開啟車尾燈及煞車燈。

此外,證人證稱,劉男當天載她時,沒有拔下車鑰匙,上車時有拉上手剎車,沒有轉動鑰匙、啟動引擎便開始滑行。

台東地院認為,動力交通工具的動力裝置運轉時,人操作才稱為「駕駛」,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認定劉男與此不符,因此判其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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