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立法院臨時會下周擬處理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但包括適用案件範圍、國民法官年齡、終局評議等關鍵條文,朝野黨團先前協商18小時,仍未取得共識,而本案保留條文約100條,院會處理時不免掀起表決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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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台灣司法重大變革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選擇上到底要採參審制抑或陪審制,還是國民法官制或參審陪審兩制併行,法界爭論許久。
立法院長游錫堃3日、6日召集黨團協商,討論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所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有113條),以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這2天的協商共歷時18小時,保留約100條條文,光是法案名稱部分,朝野黨團就無法達成共識。
根據各草案版本及各黨團協商時提出的主張或修正動議(條文),就法案名稱部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建議改為「國民法官法」,國民黨團主張改為「公民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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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界關注的適用案件範圍,民進黨團建議條文為,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民眾黨團、國民黨團則認為應採參審陪審兩制併行;採參審制審理的案件為所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採陪審制審理的案件,則是犯貪污治罪條例、反滲透法、刑法內亂及外患罪章、妨害公務等罪。
時代力量黨團主張,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認罪的案件,第一審程序應行陪審團審判。
至於選任國民法官的年齡資格,司法院版及民進黨團建議條文,均規定為23歲,在野黨團則主張應改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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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終局評議或科刑評議部分,事涉制度選擇;民進黨團建議條文為,由3名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即全程「合審合判」,由素人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倘若有罪,再一起決定被告的刑度。
國民黨團版本規定,行公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參審人6人共同進行審判。
民眾黨團版本則指出,參審制案件由3名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進行審判;陪審制案件由國民法官9人或12人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審判,另法官1人為擔任審判長指揮程序,及於陪審團認定有罪之後,決定被告刑度(非死刑案件之科刑)。
時力黨團版則是由9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獨立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倘若被告有罪,由審判長與陪審團就科刑的種類與範圍進行討論及做成決定。
至於各黨團最終提出的修正動議版本,須以在院會處理時提出的版本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