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挑燈夜戰拚三讀 被告有罪認定與判刑採參審

▲▼立法院臨時會今進行國民法官法法案逐條表決。(圖/記者湯興漢攝)

▲立法院臨時會進行《國民法官法》草案逐條表決。(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1日繼續挑燈夜戰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由於處理速度緩慢,民進黨團於下午5時10分提案,針對21至22日的會議,延長開會時間到討論事項第3案審議完畢。截至22日凌晨1時,逐條討論到第83條條文完成,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經二讀表決,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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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6月29日至7月22日召開臨時會,目前已處理完的議案包括前瞻二期預算籌編同意案、《農田水利法》等2件法律案,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考試院、監察院等3項人事同意權案,目前仍有《國民法官法》與華航、護照正名公決案尚未處理完畢。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共有113條條文,由於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約保留100條條文,並送交院會處理。

立法院臨時會自20日下午2時30分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過二讀通過,確認法案名稱定名為《國民法官法》,由於處理速度緩慢,且每條條文均有多位朝野立委登記發言,民進黨團於21日下午5時10分提案,針對21至22日的會議,延長開會時間到討論事項第3案審議完畢。

臨時會截至22日凌晨1時,逐條討論到第83條條文完成,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經二讀表決,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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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關於科刑事項評議,二讀通過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死刑的科處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

二讀通過條文明定,確定法案名稱為「國民法官法」,而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庭長為審判長。

二讀通過條文也提及,有關「終局評議」的定義,為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

二讀條文明定,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相關權限與義務等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此外,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的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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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2日凌晨1時,逐條討論到第83條條文完成,由於每條條文均有多位朝野立委登記發言,依照發言與表決時間計算,全案有望於22日清晨7時前完成二讀,並且在中午12時前順利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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