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蕓、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草案,明定年滿23歲以上等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若是年滿70歲以上者或公私立在學學生等,則可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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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共有113條條文,由於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約保留100條條文,並送交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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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自20日下午2時30分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過二讀通過,確認法案名稱定名為《國民法官法》,由於處理速度緩慢,且每條條文均有多位朝野立委登記發言,民進黨團於21日下午5時10分提案,針對21至22日的會議,延長開會時間到討論事項第3案審議完畢。歷經約30個小時的表決大戰,《國民法官法》於在23日上午6時完成二讀,並繼續進行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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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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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若身分為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三讀條文明定,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在校學生;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條文也規定,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此外,為了讓國民法官可以全心參與、順利行使其義務,三讀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以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不過,國民法官若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或在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倘若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是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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