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嘉科技IPO案 前台証證副總施啟彬更一審獲輕判6月

▲NYSE,美股,股市,投資人。(圖/路透社)

▲通嘉科技上市IPO案,前台証證券副總經理施啟彬更審遭判刑。(圖/路透社)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証證券副總經理施啟彬等人,在2009年主導通嘉科技上市IPO詢價圈購案,涉嫌違法指定配售股票給券商和證券交易所關係人,圖利2億餘元,檢方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並對施男求處9年重刑。施啟彬一審遭判刑1年、二審改判6月,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31日更一審將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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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乃台証證券於2007年9月間擔任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輔導上市券商,並於2009年4月受通嘉公司委託,承辦上市前初次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募資(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承銷案件。不過檢方調查後,認為這次承銷案竟是一樁分贓案件。檢方起訴指出,多位政界人士、記者都分得一杯羹,其中時任台証證券副總經理的施啟彬與通嘉總經理李皓民等人,均議定以88元低價承銷,然後分頭找人頭頂購。

而通嘉最後在2009年8月13日掛牌上市,當時每股牌價為90元,但當天股價就跳到225至245元!而檢方計算,施男等人非法圈購的股票因賣出價格不同,不法獲利也不同,檢方初步認定施男等分贓集團不法獲利約2億1800萬元。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對施男等人提起公訴,檢方還對施男具體求刑9年。

案經士林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施男犯下背信罪,判刑1年;其餘被告判刑1年10月到5月不等刑期,但大多宣告緩刑。二審高院審理後,也認定施男犯背信罪,判刑6月。但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

更一審於31日宣判,高院認為,依《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施男等人不得參與本次 IPO股票之詢價圈購應募,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間接參與詢價圈購應募。但施啟彬明知屬下等人私下有向通嘉公司李皓民索取100張IPO股票一事 ,已經違反上開規定,但未予舉發,故認為施男等人仍犯背信罪。考量本案訴訟繫屬已經超過8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適用,因此更一審予以減刑,還是將施男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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