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文鈴/台北報導
內政部於6月12日通案認定特定港埠於開發利用時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9日公布全台101處既有合法港埠水域,在開發利用時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未來港埠主管機關無須再向中央個案徵詢認定,有助港區設置浮動碼頭或疏濬等工程。但港區權責單位仍須依法辦理管理、監測與維護等措施,以確保海岸環境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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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依「海岸管理法」等規定,若在海岸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屬於原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者,因較不會產生外部性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認定排除於特定區位的範圍,無需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自104年2月4日「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在港埠主管機關徵詢下,內政部已陸續個案認定安平商港、新竹縣坡頭漁港、台中商港及桃園市竹圍漁港等4個港口水域,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
為減少個案認定公文往返,內政部已主動繪製台灣本島港埠既有防波堤外廓內之水域範圍,經會商相關機關後,於今109年6月12日公布,通案認定基隆商港等97處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的港埠,其中包括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及漁港等,在其水域的建設無須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台共有101處港口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未來澎湖、金門及連江的港口,亦將比照本島作業方式辦理,以提升行政效能。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營建署海岸地區管理資訊網或營建署網站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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