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江姓男子開車南下在恆春市區雙黃線路段違規停車,遭警方開罰9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竟辯稱「右鞋底爆開」,怕卡住煞車、油門才趕緊停車找店家買鞋,符合緊急避難,還說「不可能為900元破壞3000多元鞋子」。台中地院審結,認為江男空口無憑,也不符合緊急避難,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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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江姓男子今年2月26日開車載太太及2名友人南下到墾丁遊玩,在屏東縣恆春鎮市區,將車停在慢車道上,車尾還跨到快車道,遭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員警發現,依違規停車開罰900元。江男不服,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江男辯稱,當天開車途中,他右腳鞋底突然爆裂,因為會卡住油門和煞車踏板,他擔心發生車禍,才會「緊急」將車停下,下車到商家詢問是否有賣鞋。他還有開雙閃燈,警告後方來車注意,太太等人都留在車上,結果警察不到1分鐘就到場。他當下告知員警原因,也展示已爆裂的右鞋當證據,但仍遭開單。
他還說,警方雖出示現場畫面,想證實他當時的鞋沒有裂開,但從照片中可看出他當時站著爆裂右鞋底因為他身體重量壓住,所以才看不出來,太太和2名友人都可以當人證。更何況,「有誰願意為了區區9百元罰鍰,故意破壞3000多元的NIKE運動鞋」。他車停不到3分鐘,員警可以勸導、糾正做記錄,可以不用開單,可見執法過當。
法官認為,江男違規事實明確,雖主張鞋底爆裂才緊急停車詢問買鞋,但從現場照片確實沒有爆裂情況。倘若江男的鞋確實有爆開,既能開車找尋賣鞋店家,可見並無緊急危難狀態,最後判江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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