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小琉球美水洞海域,今(18)日下午兩點半,又有下水民眾觸摸海龜,整個過程被目睹民眾拍了下來,PO上網,由於觸摸的泳客未滿12歲,海巡人員無法函送地檢署偵辦,只能依法「予以勸導、制止,並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就讀學校老師實施教育輔導」,消息傳開,引來網友一片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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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主張「驅逐出島」;有網友說,「成人帶孩童親近自然應先了解當地生態保護辦法,並教育孩童,保育生態人人有責,別當不負責任的大人」。多數網友說,「未滿18歲罰家長」。有人說,「那位爸爸有看到自己小孩摸,沒制止,應該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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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照片PO上網的網友說,「我想問問台灣的法律只能去約束有行為思考能力的成年人,那即使無法去約束小朋友也應該對其監護人做適當的處罰吧?」
他說,這次是這兩個月發生第二件未成年人的案件,結果從相關單位得到的答覆,已經確定是完全不會有任何處分,只因主角是小孩;今天這個消息被很多教練知道後,大家都無法置信,也沒有辦法去接受,因為大家都茫然了,如果連檢舉這個途徑都不能有效的制止惡意的人對保育類動物的騷擾,那大家以後要選擇漠視嗎?平時的海洋環境維護,在台灣的法律面前已經變成是一種笑話了,內心真的有深深的一種無力感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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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人員表示,由於主角是11歲小孩,「12歲以下兒童摸海龜」自2020年6月19日起已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函送少年法庭審理;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未修訂前,類案行為依「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就讀學校老師實施教育輔導」。只能依該法令規定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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