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買保險時,常會聽到這項保險商品有多少的「保障」,而這個所謂的保障是什麼?以壽險為例,壽險中的身故保險金,其功能在於能夠用保險金來支出「喪葬費用」及「延續被保險人的照顧責任」,保障受益人能夠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有一筆保險金可以運用,而不至於無法生活或無法料理後事。
然而,壽險的被保險人如果是「未滿15歲的兒童」,則有所不同。依照這次《保險法》新修正後的第107條(註1)規定,兒童的身故案件目前只能領取喪葬費用部分的給付,且不能超過6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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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針對不能領取全額理賠、只能領取喪葬費用的理由在於,未滿15歲的兒童絕大多數並不是家中的經濟來源,不會讓父母有「頓失經濟支柱」而需要依靠保險理賠來維生;也很難期待兒童在生前有肩負其他人生活費用責任的可能。這樣一來,15歲以下兒童身故保險金的主要功能,通常只剩下用於「喪葬費用」。
而另一個理由則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
為詐保而製造兒童意外的道德風險
所謂道德風險,白話的意思就是「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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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為了避免道德風險,會要求被保險人要書面同意,但是對於未滿15歲的兒童來說,這一層把關有可能就會失靈。所以,為了避免有心人士故意製造兒童的保險事故來獲得保險金,《保險法》規定不能對於15歲以下兒童理賠身故保險金,希望藉此杜絕道德風險。
殺害子女的詐保案件雖然極少發生,但卻真實發生過:民國五十年代李明璋縱火燒死兩名女兒、之後是陳瑞欽殺害三名子女;民國九十年代也曾發生過一名賴姓父親將女兒推下水圳意圖詐保,所幸最後沒有成功。因此《保險法》直接規定,未滿15歲兒童身故,保險公司只能給付喪葬費用,而且直接規定喪葬費用的標準,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123萬)的一半,也就是不能超過61.5萬元。
不過,61.5萬的理賠額就完全不會有道德風險嗎?這誰都很難保證。
我認為,比起此次修法直接規定喪葬費用的上限,更好的做法可以用「實物給付」方式,依照實際的喪葬需求來做風險轉移,讓保險公司以提供實際的服務來代替金錢給付,避免直接給付金錢,讓道德風險再現;縱使要用金錢給付的方式理賠喪葬費用,除了現行《保險法》設定的給付金額上限之外,更應該要限制投保張數(一人僅限一張),才不會辜負修法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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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保險法》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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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