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奕靖、莊智勝/彰化報導
高雄橋頭桶屍案今宣布偵結,嫌犯吳男及熊女涉嫌虐毆死者林婦(60歲)長達20小時,致其傷勢過重、橫紋肌溶解死亡,隨後2人還買來橘色塑膠桶、鹽酸、水泥等物,將林婦屍體裝桶後倒入鹽酸腐蝕,再以水泥覆蓋,掩埋在橋頭一處人跡罕至的空地內,直到6年後除草工人才意外發現桶屍,全案因此曝光。檢方深入調查後,發現吳、熊2人在林婦死亡後不久,還試圖施以人工呼吸搶救,且林婦身上並未發現明顯致命傷,因此未依殺人罪嫌起訴2人,認為整起案件為2人一時氣憤所致,因此以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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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書指出,吳男與熊女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為男女朋友,而死者林婦103年間在鳳山區經營卡拉OK,因想退休顧小孩所以將店面盤讓,雙方接洽後由熊女出資,先給付5000元押金予林,隨後林婦便將鑰匙交付給熊女。吳男、熊女便於103年11月27日搬入卡拉OK,但由於事後該址房東不願繼續承租房屋供租客從事卡拉OK經營,林婦只好向吳男表示無法依約盤讓,雙方遂爆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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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與熊女認為林婦早已知道房東不願該屋繼續出租從事卡拉OK,但還將店面盤予2人,為此心生不滿,雙方相約103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於店面內碰面商討後續事宜,不料卻當場爆發衝突,熊女憤而拉扯林婦頭髮、吳男掰開林婦右手將其壓制在地,接著由熊女跨坐在林婦身上,手持剪刀剪去她頭髮,並徒手毆打林婦頭、臉部,過程中2人還扯下林婦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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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熊2人逞兇一陣後,為避免林婦離開,於當晚將其帶往屋內2樓後方房間,限制其行動自由。但林婦為求生,晚間6時許趁著吳男疏於監視之際朝著後方防火巷大聲呼救。吳男見狀後怒不可遏,手持球棒狠狠朝著林婦痛毆,致其全身多處骨折、瘀傷。
檢方指出,當時2人明知林婦已身受重傷,但仍未及時處置,持續將其關在房內限制自由,放任林婦傷勢惡化,隨後再於該年12月13日凌晨3時許讓林婦穿上衣服後載往熊女住處,強行餵食林婦摻有安眠藥之礦泉水加強控制行動,並以布塞住其嘴巴防止呼救。最終林婦在遭凌虐20小時後,於同日中午11時因傷勢過重,進而導致橫紋肌溶解死亡。
林婦在瀕死之際,吳男與熊女仍在持續施暴,2人眼見林婦逐漸癱軟,對於暴行已漸無反應,但仍未將其送醫急救,未避免暴行曝光,竟放任林婦等死,直到13日中午12時許,2人確認林婦已無呼吸,遂由熊女為其實施人工呼吸試圖救回,但最終仍回天乏術,2人見鑄下大錯,恐遭警方查緝,因此開始著手計畫棄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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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吳男於103年12月14日凌晨1時許將林婦屍體載往不詳地點棄置,但事後2人深覺不妥,便於12月16日下午1時許租來自小客車,並前往五金行購買大型塑膠桶、鹽酸、水泥等物,並於12月17日凌晨0時許至埋屍地將林婦遺體挖出,再載往橋頭糖廠南路附近空地,合力將林婦屍體裝入桶內,並由吳男在空地中挖洞,2人再合力將屍體放入桶中,由吳男倒入鹽酸腐蝕遺體,隨後再以水泥覆蓋、埋入洞中,過程中由熊女負責把風,2人棄屍完成後即離開現場,直到109年4月2日上午因該處空地進行除草作業,意外挖出桶屍,全案才因此曝光。
檢方偵查後認為,吳男及熊女涉犯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傷害致死、與遺棄屍體等罪,且2人偵查中還互相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但就報告意旨認2人涉有殺人罪嫌部分,因檢方會同法醫相驗林婦遺體後,雖然發現大面積瘀血、多處骨折等傷勢,但未見身體重要部位明顯致命傷,且死者肋骨旁肌肉組織有壓傷痕跡,應為熊女當下實施人工呼吸所造成,故認為2人雖有傷害致死行為,但難認其毆打時即有殺人犯意。令檢方審酌,吳、熊2人在盤讓卡拉OK前與林婦並不相識,且雙方僅有5000元之債務關係,勘認主觀上2人並無欲置林婦於死之殺人犯意,應僅因一時氣憤所致,因此最終依傷害致死罪嫌將2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