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男子黃騰羿,3年前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時,碰上前方楊姓商人因情緒失控、沿途砸車,警方將道路淨空管制,企圖攔阻楊男。但黃男正義感過頭,竟持金屬球棒重擊楊男頭部致死。一審將黃男重判17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6日二審仍認定黃男具「殺人故意」,因此仍依殺人罪將他判刑17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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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2016年7月9日下午4點多,楊男因情緒失控,手持鐵棒、赤裸上身,在桃園市同安街上,連續砸毀停在路邊的車輛。警方獲報後將道路淨空、管制,企圖制伏楊男,也因此後方車輛全都塞在路上。黃男不滿車輛遭阻,也認為警方的行為無效,竟突破管制,持金屬球棒靠近楊男。楊男見狀高舉手中鐵棒,黃男隨即朝楊男上半身、頭部、頸部連續攻擊;即便楊男倒地、員警出手制止,黃男仍不罷手,楊男被送醫急救,一週後宣告不治。
檢方認定黃男出手兇悍,致死意圖明顯,有殺人故意,因此依照殺人罪嫌,對黃男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黃男雖辯稱沒有殺人故意,自己當時抵抗持鐵棒的楊男,應屬正當防衛。但法院認為,警方當時已經動員,有公權力介入,黃男並無阻卻違法必要,不屬於正當防衛,因此認定黃男具殺人故意,以殺人罪判刑17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黃男仍否認殺人,辯稱沒有殺人犯意。但法院傳喚死者遺孀,遺孀表示,黃男至今未曾道歉,直到一審判決前才想花錢息事寧人,騷擾家人;她還表示,黃男甚至上網自稱「正義」,如果姑息這種人,只會讓更多人受害。
全案於26日宣判,高院仍認定黃男當時朝死者頭部等重要部位攻擊,遭員警制止仍未罷手,顯見黃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另外黃男辯稱的阻卻違法,高院也認為當時他沒有必要實施正當防衛,因此不採信,仍認定黃男犯下「殺人罪」。考量一審量刑妥適,高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將黃男判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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