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高雄失蹤少女被藏在羅男母親住處密室3天後獲救,法界分析,若羅男意圖猥褻或性交而略誘少女離家,最重可判10年徒刑,幫忙藏匿少女的親友最重可判5年,若少女想離開仍被強留並發生性關係,羅男還涉犯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妨害性自主罪;律師林瓊嘉呼籲,羅男曾有迷姦少女紀錄,再犯率高,應啟動預防性羈押,避免再有人受害。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律師林瓊嘉解釋,一般所謂的「略誘」,在法律上主要分2種,1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用強制力等方式,使未滿20歲的人脫離家庭;另1種是未滿16歲的人,即使是自己同意離家,但有可能是因為被害人判斷力不足,遭連哄帶騙,也觸犯1年到7年徒刑的略誘罪。
而本案14歲少女據稱是因為要從事「代打手遊」工作而搭高鐵北上找羅男,羅男如果一開始就不安好心,又對少女有猥褻或性交行為的話,還可能觸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那略誘罪的刑責就加重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此時羅男親友,也可能涉犯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可判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此外,外傳少女曾向羅男表示想回家,卻仍遭留下控制行動,羅男可能另外涉及5年以下徒刑的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若此時羅男又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又會構成最重10年徒刑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因為羅男1個多月前才被台北地院認定,曾對2名少女迷姦、偷拍得逞,判刑10年,雖然羅男尚未因此入監執行,沒有累犯加重的問題,但律師林瓊嘉呼籲,使用藥劑迷姦的性侵再犯率高,且本案恐事涉重罪,有逃亡之虞,呼籲檢察官啟動預防性羈押,避免再有無辜少女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