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新竹市政府於2020年8月30日舉辦國際風箏節,不料在放飛風箏時,風箏尾端纏住在旁圍觀的女童,並將女童捲到空中長達數十秒,所幸最後女童被眾人合力救下,僅受到輕傷。如果參加政府舉辦的活動,卻因為現場活動廠商的疏失而受傷,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呢?如果可以請求國賠,請求範圍是否包含精神慰撫金呢?
新竹風箏節施放廠商屬於特殊類型公務員
以本次新聞案件舉例,實際在現場放飛風箏的並不是新竹市政府公務員,而是委由外部廠商來進行施放,表面上好像和政府無關,但依據法務部函釋見解,負責放飛風箏的廠商實際上屬於「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係受新竹市政府指揮監督,以協助完成放飛風箏職務的行政助手」。行政助手在《國家賠償法》中歸類為特殊類型的公務員,如果行政助手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仍然要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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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第6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也就是除了《國家賠償法》本身,國家賠償基本上適用《民法》,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話,則適用其他特別法。
而精神慰撫金就是《民法》中的「非財產上之損害」,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在「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被不法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時,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說,國家賠償的範圍包含精神慰撫金。所幸此次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呼籲政府單位記取教訓,善加檢討規劃活動細節,避免意外再次發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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