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性侵女童禽獸不如!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帶3歲兒子在女友阿秀(化名)家過夜時,竟半夜性侵女友13歲的女兒小星(化名),而兒子就在旁邊觀看,後來又獸慾大發共犯案3次。在被揭發後他卻予以否認,稱以為女童是16、17歲,「因為她長的比我還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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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19年4月7日淩晨在2樓房間內,利用小星熟睡而不知抗拒的機會,脫掉她的衣物性侵得逞,1個月後,他再次於5月8日深夜,脫掉小星衣物,就在此時女童察覺驚醒,奮力反抗。
小星回憶道,「我有用2隻腳踢他的腳,他就用他2隻大腿把我的雙腳夾住,我有用雙手推他,他就用雙手把我的雙手壓住在我的頭兩邊,我有大叫不要,但妹妹睡死了沒聽到,他叫我不要叫,我還是繼續叫。」
小星接著說,「當時妹妹睡在我旁邊,我有大叫,但妹妹睡死了,那一次有個3歲小孩在看,他的小孩在玩。」同年6月12日晚間,林男見小星在床上滑手機,即表示欲與其性交,隨後小星表示自己正處生理期,林男就脫掉她內褲觀看,確認她月事來潮後,即叫她將褲子穿回,然後撫摸她胸部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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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惡行敗露,林男恐嚇小星不准跟母親透露,還拿零用錢給她。然而深受折磨的小星還是將此事告知安親班老師,母親阿秀隨後得知,立即報警處理。林男被捕後,雖不否認與阿秀於案發時間為男女朋友,但否認性侵小星,辯稱「我認為案發當時小春是16、17歲,因為她長的比我還高大」,否認全部的犯罪事實。
法官勘驗阿秀與林男手機對話錄音內容,阿秀詢問,「所以你承認強姦我女兒了是嗎」,林男則回「我己經有向她認錯了」。阿秀再問「你為什麼這樣做,這樣做是人做的事嗎?」、「你真的是畜生,如果是人不會做這種事情」,林說「對不起啦」。
合議庭審酌,林男是被害少女母親的男友,利用過夜的機會,罔顧人倫分際,嚴重侵害少女的性自主決定權,戕害少女身心正常發展,惡性重大,被害少女當庭表示不原諒他,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將他判刑9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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